卷别:正文・子集下部首:刀部
武英殿刻本: 第333頁,第16字
同文書局本: 第144頁,第19字
標點整理本: 第72頁,第23字
义《字彙補》同「罰」。《龍龕》書作𠟟。
注解
〔𠟑〕字收录于《康熙字典》正文・子集下,康熙部首是刀部。
〔𠟑〕字左右结构,可拆字为龱、言、刂。
| 简体笔画 | 14画 | 部首 | 刂 | 部外 | 12画 | 五笔 | lqyj |
| 繁体笔画 | 14画 | 部首 | 刂 | 部外 | 12画 | 仓颉 | wrln |
| 康熙笔画 | 14画 | 部首 | 刀 | 部外 | 12画 | 郑码 | jdsk |
| 字形分析 | 左右结构 | 统一码 | 扩展BU+207D1 | 四角 | — | ||
卷别:正文・子集下部首:刀部
武英殿刻本: 第333頁,第16字
同文書局本: 第144頁,第19字
標點整理本: 第72頁,第23字
义《字彙補》同「罰」。《龍龕》書作𠟟。
〔𠟑〕字收录于《康熙字典》正文・子集下,康熙部首是刀部。
〔𠟑〕字左右结构,可拆字为龱、言、刂。
◎同“罚”。
卷别卷四下反切房越切頁碼第136頁,第12字續丁孫
異體𠟑、𠟟、罰
辠之小者。从刀从𧧧。未以刀有所賊,但持刀罵詈,則應罰。
附注徐灝注箋:「罰,从网从言从刀。网者罪之省也,言者爰書定罪之意,刀者自大辟以至劓剕髠黥之屬,皆刑其肢體也。析言之,則重者為刑,輕者為罰。」
卷别卷八反切扶月反頁碼第352頁,第2行,第1字述
辠之小者。從刀、詈,未㠯刀有所賊,但持刀罵詈,則應罰。
鍇注臣鍇曰:「會意。」
卷别卷四下反切房越切古音第十五部頁碼第725頁,第4字許惟賢第323頁,第3字
辠之小者。
段注辠,犯法也。罰爲犯法之小者。㓝爲罰辠之重者。五罰輕於五㓝。
从刀詈。
段注會意。房越切。十五部。
未㠯刀有所賊。但持刀罵詈則應罰。
段注說從刀詈之意。罰者,但持刀而詈則法之。然則㓝者謂持刀有所賊則法之。別其犯法之輕重也。《初學記》云:《元命包》曰:网言爲詈。刀守詈爲罰。罰之爲言内也。陷於害也。注云:詈以刀守之則不動矣。今作罰用寸。寸,丈尺也。言納以繩墨之事。《初學記》又云:《元命包》曰:㓝,刀守井也。飮水之人入井爭水。陷於泉。刀守之。割其情也。注云:井飮人,則人樂之不巳。則自陷於泉。故加刀謂之㓝。欲人畏懼以全命也。此二條皆引《春秋元命包》。今本《初學記》皆系諸《說文》。殊誤。觀玄應書卷卄一卄五引《春秋元命包》說㓝字與此同。可以諟正矣。云刀守詈,刀守井,則㓝罰不分輕重。古五罰不用刀也。故許說罰爲刀詈。犯法之小者。㓝爲井刀。執法之大者。一入《刀部》。一入《井部》。所以正緯說也。唐人諱淵作泉。亦或作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