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别:正文・未集上部首:竹部
武英殿刻本: 第2144頁,第24字
同文書局本: 第898頁,第33字
標點整理本: 第858頁,第40字
义《玉篇》同「𥷤」。
注解
〔𥲩〕字收录于《康熙字典》正文・未集上,康熙部首是竹部。
〔𥲩〕字上下结构,可拆字为𥫗、㚔、人。
| 简体笔画 | 17画 | 部首 | 竹 | 部外 | 11画 | 五笔 | tduw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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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别:正文・未集上部首:竹部
武英殿刻本: 第2144頁,第24字
同文書局本: 第898頁,第33字
標點整理本: 第858頁,第40字
义《玉篇》同「𥷤」。
〔𥲩〕字收录于《康熙字典》正文・未集上,康熙部首是竹部。
〔𥲩〕字上下结构,可拆字为𥫗、㚔、人。
◎同“𥷚”。
卷别卷十下反切居六切頁碼第346頁,第1字續丁孫
異體𥷚、鞫
窮治罪人也。从㚔从人从言,竹聲。
異體𥱩、𥰬
或省言。
卷别卷二十反切居遠反頁碼第841頁,第4行,第1字述
窮理罪人也。從㚔、人、言,竹聲。
鍇注臣鍇曰:「以言𥷚之也。《漢書音義》:『𥷚,窮也。』」
反切………頁碼第841頁,第5行,第1字述
或省言。
卷别卷十下反切居六切古音第三部頁碼第1984頁,第2字許惟賢第867頁,第3字
竆治辠人也。
段注治各本作理。唐人所改也。今依篇,韵正。辠各本作罪。今依《廣韵》正。《文王世子》注曰:讀書論法曰鞠。《正義》云:讀書,讀囚人之所犯罪狀之書。用法,謂以法律平斷其罪。《周禮・小司寇》。讀書用法。先鄭云:如今讀鞫巳乃論之。《漢書》功臣侯表。坐鞠獄不實。如淳云:鞠者,以其辭決罪也。張湯傳。訊鞫論報。張晏云:鞫,一吏爲讀狀論其報行也。《㓝法志》。遣廷史與郡鞫獄。如淳云:以囚辭決獄爲鞫。謂疑獄也。按鞫者,俗𥷚字。譌作鞠。古言鞫。今言供。語之轉也。今法具犯人口供於前。具勘語擬罪於後。卽周之讀書用法。漢之以辭決罪也。鞫與竆一語之轉。故以竆治罪人釋鞫。引申爲凡竆之偁。《谷風》,南山,《小弁》傳曰:竆也。《公劉》傳曰:究也。《節南山》傳曰:盈也。究,盈亦窹之意。蓼莪傳曰:養也。養與竆相反而成。如亂可訓治。徂可訓存。苦可訓快。若《采芑》傳曰:鞫,告也。此則謂鞫卽告之叚借字。《文王世子》。告於甸人。亦是叚告爲鞫也。
从㚔人言。
段注會意。㚔人言者,犯罪人之言也。
竹聲。
段注居六切。三部。按此字隷作鞫。《經典》從之。俗多改爲鞠。大誤。
或省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