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别:正文・丑集下部首:大部
武英殿刻本: 第597頁,第15字
同文書局本: 第252頁,第25字
標點整理本: 第188頁,第15字
义同「執」。
注解
〔𡘺〕字收录于《康熙字典》正文・丑集下,康熙部首是大部。
〔𡘺〕字左右结构,可拆字为㚔、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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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别:正文・丑集下部首:大部
武英殿刻本: 第597頁,第15字
同文書局本: 第252頁,第25字
標點整理本: 第188頁,第15字
义同「執」。
〔𡘺〕字收录于《康熙字典》正文・丑集下,康熙部首是大部。
〔𡘺〕字左右结构,可拆字为㚔、丸。
◎同“执”。
卷别卷十下反切之入切頁碼第345頁,第7字續丁孫
異體𡘺、執
捕罪人也。从丮从㚔,㚔亦聲。
附注董作賓《殷曆譜》:「㚔,象手械,即拲字,蓋加於俘虜之刑具也。」
附注《說文新證》:「甲骨文从㚔拘人,人形或跪或立,但雙手一定套在㚔(梏)中。金文人形與㚔形分離,訛為丮,或加廾,或於人形下端加『止』。」
卷别卷二十反切之習反頁碼第841頁,第1行,第2字述
捕罪人也。從丮、㚔,㚔亦聲。
鍇注臣鍇曰:「丮音掬,持也。會意。」
卷别卷十下反切之入切古音第七部頁碼第1983頁,第1字許惟賢第866頁,第5字
捕辠人也。
段注辠各本作罪。今依《廣韵》。《手部》曰:捕者,取也。引申之爲凡持守之偁。
从丮㚔。
段注會意。
㚔亦聲。
段注之入切。七部。今隷作執。
执,抓捕罪人。字形采用“丮、幸”会义,“幸”也是声旁。
甲骨文作,像在俘虜或罪人的兩手上加上桎梏,
像桎梏之形。金文人手已與刑具分離,或增添「廾」形,表示手持桎梏,加諸罪刑徒。
形變為
,與戰國文字、篆文構形相同,今隸變寫成「幸」。伏罪跪坐之人形,金文形變為立人形,兩手仍存短畫以像刑具。戰國文字「廾」改易從「又」,立人形,形變為丮,篆文從丮、從㚔。《說文‧㚔部》:「執,捕罪人也。从丮、从㚔,㚔亦聲。」從㚔,表示音讀,兼表桎梏;從丮,像人伸出雙手,會合手持桎梏,加諸刑徒,本義為拘捕問訊。在六書中屬於形聲兼會意。臺灣標準字作「執」,規範字作「执」,是草書楷化,見於宋刊本《古列女傳》及宋元以來通俗文學刻本。